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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知識產權有哪些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有哪些規定?

1.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1)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4條和《國家法典法》。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第600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知識產權的特征是什麽?

知識產權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由專門的國家立法直接規定。

3.二元性:既有人身權的性質,又有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適當性:知識產權是權利主體的專有權利。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

5.地域性:壹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6.時效性: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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