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被稱為“反向冒充”;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結合《商標法》的規定: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商標侵權形式要求銷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
4.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需要註意的是,這種侵權是商標侵權,包括“制造”和“銷售”;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