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業性識別標記禁止用作商標。
修訂後的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權利相沖突,從各國商標管理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他人依法取得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域名權、商品化權、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稱權、包裝裝潢權等等。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對於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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