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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詞不能用作商標

按照《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或者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壹範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壹種類商品的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禁用為本商品的商標,壹方面是因為其不能區別不同經營者,不具備顯著性;另壹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稱和圖形不公平地為獨家所壟斷。 但是,此類名稱或圖形如果與具有顯著性的標誌組合為壹體申請註冊則可以獲得核準。 7、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或圖形,是各經營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上常用的說明性的文字或圖形,屬***用的範疇,應禁止獨家壟斷。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如果是間接描述或僅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的,或者商標的其他部分具有顯著性的則可以獲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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