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商品屬於假冒偽劣商品: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 (2)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認證標誌、名優標誌、批準文號、原產地、企業名稱、字號、地址或者代碼標識的; (3)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4)不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者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5)超過使用期限、失效或者變質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7)標明的技術指標與實際不符並且不具有應有使用價值的; (8)使用不當,容易危及人體健康、人身或者財產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誌的; (9)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有許可證或產品登記證方可生產的商品,而無證生產或者曾經取得但已失效的; (10)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地址,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無產品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號碼、產品批準文號,未按規定標明商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含量、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的; (11)其他在國家法律、法規中明確中假冒偽劣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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