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壹章總則
第二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提供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產品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信息等服務。
農業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是:
1,農民專業合作社應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經濟組織,自然應該開展經營活動。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壹種互助經濟組織,不同於公司等其他企業,必須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圍繞合作社成員的需求開展經營活動,交易對象主要限於合作社成員。比如壹個以鴨子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重點應該是加入合作社的養鴨戶,而不是附近工礦區的居民。
2.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圍繞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圍繞成員的特定需求開展經營活動,即滿足成員在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相關需求。壹般來說,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與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和儲存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信息服務。具體來說,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應該只提供專業服務。比如以茶葉種植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要圍繞茶苗、肥料、茶機、茶制品加工等開展經營活動。在茶葉種植過程中,不得開展與茶葉種植無關的經營活動,如商品房開發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