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名稱、名譽、榮譽、肖像、隱私等人身權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地的計算機及其他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的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