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這種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並不侵權。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壹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壹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利益,對壹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
在顧及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對敘述性詞匯進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尤其包括:在符合工商業的誠實慣例的情況下(壹)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征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
因此,只是宣傳企業而用,拍攝到城市標誌物的,不屬於侵權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