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誌。既區別於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誌,又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獨占性。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占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註冊商稱所有人的商標權。
(3)商標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服務質量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別要強調的是商標的顯著性特征(又稱顯著性),即是指商標易於區別含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以憑借該商標特征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