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和 商標 名稱是不壹樣的。 企業名稱與 註冊商標 在法律保護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二者都是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區別標誌,都是通過法律賦予專用權的辦法達到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維護企業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而且在有些情況下,二者合二為壹,如著名的“聯想”、“海爾”,既是商標,又是企業名稱的核心——字號。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將商標與企業名稱予以混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區別主要在於: 第壹,登記註冊的依據不同。註冊商標是依照 商標法 規定進行註冊,而企業名稱則依照 公司法 、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合夥企業法 、 個人獨資企業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 法規 進行登記。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國,對商標實行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其做法是除按規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以外,壹般商品的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即註冊的享有專用權,未註冊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專用權;而對企業名稱,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稱權。 第三,權利特征和內容不同。 商標權 是工業產權,只具有財產權的特征,不帶有人身性,而企業名稱權是壹種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特征的權利。所以,企業名稱權壹般不允許單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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