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馳名商標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造成《商標法》第八條第(九)項所述不良影響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馳名商標已經註冊的,自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對惡意註冊沒有時間限制。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並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有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註冊;已經註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馳名商標的註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註銷。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當商標註冊或使用國的主管機關認為某壹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並已為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擁有,而另壹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翻譯,並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時, 即可能引起混淆,本聯盟各國應根據其職權——如果本國法律許可的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撤銷該另壹商標。 本條規定也適用於從馳名商標中抄襲商標主要部分或者造成混淆的行為。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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