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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發布召回後的六個月才通知到消費者,侵權了嗎?

侵權標準: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註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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