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家知道;也就是說,銷售者明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仍然銷售。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商品銷售合同、相關發票、購貨訂單等。均有規定,不能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需要與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另外,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
2.賣家不知道;也就是說,銷售者不知道自己銷售的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合法取得的,能夠說明供貨者,即該商品的來源能夠得到明確說明,並有形成邏輯壹致性的證據支持。這裏的鑒定很嚴格。第壹,主體必須是經營者,也就是銷售者。其次,賣方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最後,賣方應該能夠客觀地提供貨物合法來源的充分證據。這樣才能免除自己的責任。見《商標法》第六十條。
總之,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然後進壹步區分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什麽樣的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