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請人是非日本居住或成立的,須委托本地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①、商標圖樣;
②、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③、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④、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日語翻譯。
註:
1.日本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但部分尼斯分類上的商品和服務在日本不能被接受。日本當地有自己的分類群組。如申請中指定的商品超過當地分類表中的22個群組,則官方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商業計劃或使用證據。
2.日本對於每個申請人都有對應的編碼,申請人在申請前應核對之前是否已經在日本申請過商標,如有,建議采用相同的申請人名稱和地址,以免因地址不壹致遭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