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但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沒有備案,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新的受讓人可以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不備案不會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也會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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