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應當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辦理。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商標註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的原申請人。2.申請期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商標異議通知之日起15天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日,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3.復審費:申請復審的,應當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個應用1.500元。4.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的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5.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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