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壹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