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權是民事權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性質的民事糾紛,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相關權益。如果當事人達成了商標***存協議,應當認定其效力,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2、商標權雖然是私權,但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如果認可商標***存協議的效力,會導致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商標在市場上***存,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不應當認可商標***存協議的效力。
可以說,這兩種觀點各有道理。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未對商標***存協議的效力做出明確規定,商評委也曾對駁回復審案件中的***存協議問題進行過認真研究,並認為:《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有二:
第壹,保護在先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避免商標權利沖突;
第二,保護消費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出現在市場上,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
商標權為私權,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在駁回復審案件中,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達成***存協議,已經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沖突。而且,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存協議,表明雙方在實際使用商標時不會相互“搭車”,並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區分的善意。因此,對當事人之間的***存協議完全不予考慮,不盡合理。但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之壹,也是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壹,故在決定是否允許***存時還應考慮雙方商標整體上是否能夠為消費者區分,***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參考資料1:/index.php?id=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