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中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需要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進行說明或者修改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改。
第二十四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壹式兩份,並註明正本和副本:
(壹)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