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註冊商標上標註“TM”,對於那些已經提交申請但未被核準註冊,或者由於某種原因難以被核準註冊的商標,也是壹種很好的保護方式。
但是,未註冊的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人超出商標註冊證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將該註冊商標標註為註冊商標是違法的。
2.註冊商標本身的標識:
商標標識應當與核準註冊的商標標識壹致,只能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如果對文字或圖形進行較大改動,使其形成不同的外觀形象,屬於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被認為是不正確使用。
3.註冊商標的使用者:
商標註冊人變更商標的名稱、地址等註冊事項或者轉讓註冊商標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變更申請書》。需要註意的是,除了企業更名、遷址、商標買賣等常見情形外,企業的分立、合並、參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導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商標註冊事項發生變更。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4.註冊商標的使用範圍:
註冊商標必須在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註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別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必須另行提出註冊申請。實際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超出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或者跨類別使用,不應標註註冊,否則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