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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標的“申請在先”原則?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申請的商標。申請首先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確定,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作為判斷申請優先權的標準。其次,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天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對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提出註冊申請的,規定了在先使用原則,即在同壹天提出申請的,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商標。在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商標或者不使用商標的情況下,實際做法是所有申請人協商壹致,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達成協議,申請人將在商標局的主持下抽簽或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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