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類主要包括日用或貯藏用的來自植物內的食品,以及調味用佐料。
尤其包括:含咖啡,可可或巧力的飲料;人類食用谷物(如燕麥片或其他谷物)。
尤其不包括:某些植物食品(查閱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非食用防腐鹽(第壹類);藥茶和醫用營養品(第五類);嬰兒食品(第五類);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壹類);動物飼料(第三十壹類)。
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