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況:壹是行為人偽造、擅自制作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作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認定為侵權;第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不屬於侵權。《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前三年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五條* *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