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1.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3.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4.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根據商標權轉讓合同:
合同的轉讓方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外國人或外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