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書寫《駁 回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復 審 申 請 書》要規範,理由充分。
主要註意如下幾點,並且充分說明:
壹、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設計的商業標識,具備註冊商標所應有的顯著性,完全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二、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是商標審查的基本原則,判斷兩個商標是否近似應當平衡把握這兩個原則,綜合運用,作出客觀的評價
三、申請商標與(引證)的主要識別部分完全不同,圖形部分的外觀相差甚遠,結合整體的呼叫及含義區別顯著,給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截然不同,消費者足以區分開,使用在類似服務上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以下商標的情況同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情況極為類似,但是卻已經成功註冊在類似群組上,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懇請貴委秉持壹致的審理標準,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
各商標***存對比表
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近似要全面進行比對,對商標的整體及相關要素進行比較
六、立足於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註冊並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並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註冊理應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