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被駁回的辦法如下:
(1)若因文字或者圖形部分與在先商標近似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刪除該近似部分,然後另行申請註冊商標;
(2)若因商標存在連續三年未使用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該引證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撤銷申請,以掃除註冊障礙從而使申請商標最終取得註冊;
(3)其他辦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個人如何申請商標
1、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2、提出註冊申請;
3、商標局審查;
4、初步審定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
5、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發給申請人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