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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核準註冊跟專用期限不壹致

法律分析:關於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商標法》第37條規定,“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根據《商標法》第30條關於“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的規定,所謂核準之日,是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的第4個月的第1日。

但是,對於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註冊的商標而言,其核準註冊之日往往在初審公告3個月屆滿之日之後,為此,《商標法》第34條第3款明確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值得註意的是.10年的期限,從初審公告之日起的第4個月的第1日起計算,到最後1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最後1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1日為期跟屆滿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白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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