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壹便是“保全證據”。被公證過的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壹般會被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其效果是基本相等的。
訴前,當事人可以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也是做好訴前準備的壹個有效措施。
二、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根據《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申請人此時還需要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當事人不能自行取證的,或當事人用盡方法也無法取得關鍵證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某項證據是審理案件所必須的,人民法院應承擔起調查取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