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撤三申請”,是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的簡稱,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壹種申請程序。《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撤三申請”是任何人或任何單位都可以提出的,申請的主體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在實踐中,被提出“撤三申請”的註冊商標比比皆是。而如果您的商標已被核準註冊達三年以上,又從未實際使用過,同樣面臨著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的風險,應該加以重視。當然,如果您的商標已經被提出“撤三申請”了,也不要緊張,因為,商標被提出“撤三申請”,並不意味著就壹定被撤銷,如果您能在被提出撤三申請後,及時做好證據收集整理工作,您的商標還會繼續有效,並能正常使用。商標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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