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服務商標使用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同商品商標壹樣,服務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服務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服務質量。服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由於服務具有無形特性,使得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不能像對待商品商標那樣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標明其名稱及地址;但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應當以其他適當方式讓消費者了解其名稱及地址,如在其服務提供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在其提供服務的工具上標明,在交付消費者的商業文書上標明等,以履行此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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