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對於其他人對註銷商標的重新註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46條規定:"註冊商標期滿不再續展的,自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批準.需要註意的是,不續展註銷的決定雖然是事後做出,"註銷之日"還是應該以上壹個有效期期滿之日起為準.
註冊商標註銷後,原<<商標註冊證>>作廢;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的,有商標局在原<<商標註冊證>>上加註發還,或者重心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原商標持有人和其他商標申請人同時申請該註銷商標的,沒有什麽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