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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訴訟審理法院的規定是怎麽樣的?

壹、 商標 行政 訴訟 審理法院的規定是怎麽樣的? 商標行政訴訟是指在商標管理過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組織,對處理不服依據《 商標法 》及《 行政訴訟法 》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商標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活動的總稱,是由司法機關解決商標行政爭議的壹種法律活動。 二、受理範圍 1、壹般來說,凡是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不服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2、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理商標行政訴訟的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應具備三個要件: 必須實施了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認為被侵犯的合法權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必須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 在當代社會,對政府所做出來的壹些行為,也是可以提出訴訟的,也就是壹些具體的行政行為,留著商標的那件案件都可以提出,因為畢竟商標認定的時候,可能我們會存在著壹定的異議,這個時候對於管轄法院壹般情況下都是在當地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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