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變更事項
可以申請變更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點:
1、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
2、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地址
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商標集體成員名單
5、商標代理人
6、外國人/外國企業申請變更國內文件接收人
根據實際需要,申請人可以在壹份申請中辦理壹項變更事宜,也可以在同壹份申請中同時辦理幾項變更事宜。
申請人需要變更其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的,填寫《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申請書》。
需要就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中記錄的商標代理人進行變更或者港澳臺、外國人/外國企業需要變更其國內文件接收人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