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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標識的定義

目前世界上對商標有7種權威性的定義最具代表性的有: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作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商標《示範法》中曾作出如下定義:商標是將壹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另壹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為:壹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為商標。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商標的使用者是該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土產者、制造者、加工者、揀選者或經營者,而不是消費者。商標使用在商品上,與商品包裝上的裝璜不同,前者是為了區別商品的出處,是專用的;而後者是對商品的美化、裝飾、說明和宣傳。據此而言,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它是根據人類生產、生活實踐的需要應運而生,既是壹種知識產權,壹種腦力勞動成果又是工業產權的壹部份,是企業的壹種無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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