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本身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識性
商標由字符,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聲音等的組合構成。由單個或兩個字母商標或簡單字符組成的商標,以及由圓圈、三角形或幾條波浪線組成的商標基本不具有顯著特點。商標太簡單容易被駁回。
商標的獨創性
從目前的商標註冊情況來看,被駁回申請的絕大部分是出現商標近似的情況,問題的根本還是在於商標的顯著性不夠強烈。我們在註冊商標前需要提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有近似商標,應提前對商標進行進行修改,再進行註冊申請。
具體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相結合
商標本身的設計有隱藏的含義,公眾看到商標後就能夠聯想到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是商標本身在設計上並不獨特,但之前有長期的使用,得到了公眾們的認可從而獲得註冊商標的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