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本身就是指商標連續三年不適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即使申請撤銷在前,按照註冊在先原則,在商標撤三復審期間商標也是屬於有效狀態。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撤三復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商標復審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2、各類復審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商標復審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3、理由和證據材料復審的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駁回復審或異議復審將做出準予註冊或不予註冊的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其他復審將做出維持或撤銷該商標的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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