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版2019)。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被註銷後,就沒有其他補救辦法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在商標被撤銷後的壹年內,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該商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版2019)。
第五十條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