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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答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對 商標 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壹式兩份並標明正、副本: (壹)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 身份證 明; (三)以違反 商標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 證據 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壹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壹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商標侵權 案件,法院hi要求雙方支付答辯費用之後,盡快的安排當庭答辯,由於答辯也是司法機關掌握商標侵權案件證據的壹種方式,故此任何人不得以自己沒有經濟能力為由,拒絕商標案件答辯費用的支付。答辯費用支付之後不會被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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