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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行政責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追究商標代理機構的行政責任。壹、具體而言,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壹)未取得《商標代理機構證書》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的,或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辦業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二)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機構合法權益的;(四)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私自設立分支機構的;(五)違反下列規定的:1、商標代理機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沒有商標代理資格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該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活動,並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2、商標代理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壹個月內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備案。3、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壹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托。(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用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機構,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被處罰的商標代理機構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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