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其次,商標無效後,還有壹年的保護期,即這壹年內只有這家公司註冊該商標才能成功,其他的都不能通過。故,壹般商標過期後,有壹年半的時間是受到保護的,其他人註冊是不能通過的。 也就是說 1、過期後6個月的寬限期。 2、原商標人可以優先重新註冊,保護周期為12個月。 以上條件失效後,任何人都享受註冊的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