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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授權使用和轉讓使用有什麽不同嗎?

答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壹方的行為。商標轉讓壹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商標轉讓指:1、將註冊商標轉讓[1]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2、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4、轉讓商標時需壹並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商標轉讓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商標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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