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是註冊或者轉讓過來就永久能夠使用的,商標其實和我們的身份證壹樣,有效期是10年,沒10年的話對商標需要進行續費,也就是商標續展,並且有壹個寬展期,如果寬展期還沒有進行續展的話,商標將會被註銷處理。現在情況下,商標非常不容易的得到,就因為不知道要續展被註銷了,那是非常可惜了。
給大家科普下其他國家的商標有效期情況,世界各國幾乎都對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規定了壹定的限制時間,但各國對其期限的規定又是不同的。有的國家規定為20年,如美國、西班牙、瑞士、意大利、厄瓜多爾、菲律賓等國;有的國家規定為十五年,如捷克斯洛伐克、伊拉克、敘利亞等國;多數國家規定為10年,如蘇聯、日本、聯邦德國、法國、希臘、泰國、瑞典、丹麥、挪威、比利時、羅馬尼亞等國;有的國家規定得很特殊,如多米尼加規定有效期為5年、10年、15年、20年,由註冊人自由選擇,僅收費標準不同而已;黎巴嫩則規定為15年、30年、45年、60年,由申請人在註冊時選擇;而匈牙利規定在商標註冊之後使用的有效期壹直到商標所有人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標為止,實際上是壹種無期限的長期保護。
從商標法的出臺到使用過程中於到的問題,壹九八二年頒布的商標法則改變了這壹作法,確定在對待國內外申請註冊商標的期限上采取同等對待的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算。”這既適應國際上通用的辦法。也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註冊商標有壹個具體的保護時間,於國家、企業都有好處。
商標不是無期使用,有10年的有效期,這點是持有人務必需要明確的,沒10年需要進行商標續展,千萬不要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