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指商標註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範圍內,僅將該商標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並在合同規定的時空內,商標註冊人自己也放棄該商標使用權,這種許可稱為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
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可以作為商標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