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已經確定;(四)被侵權商品的中間市場價格;(五)侵權人因侵權產生的營業收入;(六)能夠合理計算侵權貨物價值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九條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能夠證明該商品是本人合法取得的:
(1)有供應商合法簽署並經供應商核實或認可的供貨清單和付款收據;(二)有供方與供方簽訂的采購合同,並經核實真實履行;(三)有合法的購貨發票,發票記載的項目與涉案商品相符;(四)能夠證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條銷售者不知道該商品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通知侵權商品供貨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