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於65438年2月9日獲得,上訴期至65438年2月23日。未上訴的,自65438年2月28日起兩年內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超過兩年即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擴展數據:
法院判決生效時間:
1,民事判決:
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2.刑事判決:
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3.行政判決:
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