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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五十七條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嚴禁侵犯商標權,當事人的商標權被侵犯的,可以直接向商標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並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壹般的侵權行為都可以按照行政處罰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因侵權行為造成了惡劣的後果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的持有者,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商標保護。壹旦有人侵權這類人員的商標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侵權進行訴訟辦理。我國的侵權當事人對這類案件的受害者進行賠償,保護我國經濟市場的合法秩序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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