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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復審申請時間

商標復審申請時間為自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需繳納延期請求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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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M”是英文“trademark”和英文“register”的縮寫。“TM”和“TM”都起到暗示的作用。通常,它們都出現在某些標誌的右上角或右下角。“TM”表示該標誌作為商標使用,“TM”表示該標誌已經是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

    有人指出,“TM”是指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國家商標局也出具了《商標註冊受理通知書》,即《商標註冊受理通知書》是使用“TM”標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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