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其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屬於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
在未經核準註冊的商標上加上註冊標記是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包括使用該商標和在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範圍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加上註冊標記。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以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所以文字註冊為商標後,如果是簡化字,就用繁體字;或者已經註冊的繁體字,但實際使用簡化字的,應當視為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