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轉讓協議;
2.雙方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
3.商標局核準並公告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禁止權和轉讓權。
2,即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獲得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
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