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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的詳細流程

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將他人擁有和使用的註冊商標讓與、出售或轉讓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轉讓後6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者評估作價。有些國家規定商標的轉讓應與企業壹起轉讓。我國沒有規定商標隨企業壹起轉讓,而是規定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以固定價格購買股票。

商標轉讓需要在商標局辦理手續,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發放轉讓證書。

買賣雙方簽署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商標公證壹般在商標持有人取得《商標聲明公證書》的3-5個工作日內完成。

把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遞交到商標局,然後交過戶費(壹般是500元)。

商標局大概1-2個月就出了受理函,開始審核。

商標局受理申請後2-3個月左右會發布公告,向雙方出具註冊商標核準轉讓證明。

所需材料

商標/註冊商標轉讓申請書(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法人,需提供許可證)

註冊商標證書

公證處商標聲明公證書(商標局要求)

代理操作請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經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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